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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
2007-1-29 10:31:00

  一、制定相关法律 

  韩国发展重化产业的标志是1973年提出的《重工业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》。同年,韩国制定了《国家投资资金法》,以优惠的利率为大型投资项目提供资金。钢铁、造船、石化等7个战略产业得到重点支持,贷款的时间一般为8~10年。通过政策扶持,到20世纪80年代初,韩国的重化产业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。不过,由于产业政策向重工业过度倾斜,韩国出现了轻、重产业二元化的问题。同时,随着韩国经济发展的逐步成熟,其国内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的呼声较高,为此,韩国政府进行了调整,于1985年制定了新的《产业发展法》,从法律层面消除了"战略产业"的概念,使韩国的产业政策从直接干预转变为政策引导,把政府的力量集中到只有依靠干预才能扩大国际竞争力的领域。
 
  1987年,韩国制定了"机械零件和材料国产化"第一个五年计划,目的是实现对日本依赖度大、技术经济效果好、有望实现国产化、能够实现出口的产品的独立开发制造。该计划明确提出了包括汽车、造船、电子等产业的机械国产化产品目录,共4542种,并制定了相应的国产化扶持政策。

  1992年,韩国制定了"机械零件”第二个五年计划,并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,即提高影响制造业竞争能力的机械零部件及材料的国产化程度,大大降低机械产品的贸易逆差和对进口的依赖,明确提出必须限期实现国产化的4000种机械产品,并制定了相应的金融、税收扶持政策。 

  1996年,韩国制定了"机械工业扶持方案",主要内容包括:从1996年起,购买或租赁国产机械,可利用低息的贷款基金;支持成套设备、船舶、铁路车辆出口的"机械类延缓付款输出资本";延长外籍技术人员的居留年限;对技术人员减免所得税;加强对企业技术革新的金融支持等。
 
  二、制定相关技术政策 

  1.技术开发方面 

  韩国在1962年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,分析了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产业发展模式,结合本国的情况,确立了经济、技术"不均衡"的发展模式,在技术上确立引进、消化、国产化、出口打入国际市场的路线。 

  韩国1973年颁布的《技术研究开发促进法》,经1977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,不断趋于完善。该法提出的主要优惠措施包括:免征年度研究开发非资本性开发的税金;减轻研究开发设备的进口税;免征企业研究机构不动产土地税;减轻投资税收;免征研究开发样品进口税;免征外国科技人员所得税。 

  该法还规定了企业技术研究开发预备金制度。规定企业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,可在两年内任选一年,从该年度利润中扣除20%或销售额的1%免征税金。但两年内开发预备金未被使用,企业必须如数补交,并追加一定数额的罚款。 

  韩国政府制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政府和企业联合承担,或者由国立研究所直接承担。官民联合进行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定委员会评审后,以招标的方式落实在一个官办研究所实施,政府资助30%,民间企业资助70%,开发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后,政府投资额从销售利润中扣回。 

  2.引进技术方面 

  1960年代,韩国对技术引进实施了严格的审查标准,规定以下几类技术是不宜引进的:引进技术仅仅是为了使用外国商标,或取得独家经销地位;技术转让合同中明显包含不利条件;技术低于一定标准;与韩国科技部推荐、登记并保护的国内技术产生直接竞争。

  韩国对引进技术的限制直到1978年才逐步放宽。但是,有效期10年左右的技术转让合同,以及专利权使用费占净销售额10%以上者,仍然需要当局批准。
 
  1970年代,韩国引进技术的重点以化学纤维、钢铁、机械为主,1980年代,以机械电子、电器、半导体、计算机、通讯、化工、精密机械、能源技术为主,并确立了大部分研究工作由企业负责、政府资助的引进机制。 

  3.鼓励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的具体措施 

  为了做好技术的引进、消化和创新工作,韩国政府组织成立了由相关产业部门牵头,科技部、贸易部、人力资源部、企业代表和科技专家参加的论证委员会,研究制定从技术引进、消化吸收、自主创新到产业化等一系列计划,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协同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。
 
  韩国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及资助等办法,来促进企业引进技术和开展自主研发工作,比如,企业引进技术支付的各种费用(包括专利权使用费)在5年内均可免税等;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设备的投资,按购置价款的50%(国产器材为70%)实行加速折旧;韩国"技术准备金制度"规定,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%~5%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,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,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。 

  为了建立广泛的对外科学技术联系,韩国设立了经济与技术研究院,与世界各主要科学技术资料库联网检索,取得大量广泛的科技信息,并帮助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寻找信息、确定需求,并与有关科技信息资源建立联系。
 
  韩国政府还注重帮助企业解决技术、经济和合同上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,如:明确技术的先进性、竞争能力、消化吸收的可能性,以及必需的资源条件等;帮助企业正确预测国内外市场的形势;防止多头引进同一技术,避免国内厂家的过度竞争。 

  为了促进技术的转化,韩国政府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、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得收入,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得的收入,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;转让给本国人所得的收入,全额免征税金;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,减征50%的税金。 

  目前,韩国政府对于计算机、信息通讯、材料工程等新兴领域的技术引进采取再度开发计划。规定企业引进技术必须留有同等数额的费用用于消化吸收,缺乏吸收能力的公司必须委托研究开发机构吸收。此外,韩国政府还采用风险投资方式帮助企业承担引进风险,向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税收优惠,尽量满足引进技术企业消化吸收的需求。 

  三、调整产业组织结构 

  扶植大型企业集团是入关后韩国经济稳步走向国际化的重要条件。韩国政府扶植企业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政府出面担保、发放贷款、税收优惠等。 

  1960年代,韩国政府通过倾斜政策,使大企业在韩国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。为了实现出口目标,韩国政府采取了"个别育成"的方式,把有限资金和外汇向大企业倾斜,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,从而确立了一些企业的垄断地位。比如现代、三星都是通过政府扶持起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。 

  1970年代,为了在短时间内建立起重化工业体系,同时确保实现规模经济,韩国政府采用了集中投资的方式。通过向大企业提供优惠贷款,促成它们向这些产业部门扩张,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规模化。
 
  四、财税政策的支持 

  1.税收立法 

  1967年,制定的《科学技术振兴法》,强化了税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。1974年,韩国颁布了《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税金扣除制度》,这是韩国政府为扶持重点产业而制定的一部直接税收鼓励法。
 
  1974年,韩国实行"关键部门的特别税收待遇",重点部门有权在免税期、特别折旧、投资税收抵免三者中选择一项。免税期的规定为: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法人税,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。投资税收抵免的规定为:对国产机器、设备投资给予10%的税收减免,非国产机器、设备的投资抵免率为8%。特别折旧制度规定了100%的固定资产折旧率。可以享受上述优惠的重点产业是:钢铁、化肥、电子、石化、造船、供水、供气等行业。 

  1977年和1979年,韩国分别制定了《科研设备投资税金扣除制度》和《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制度》。1980年,随着贸易和技术保护主义的盛行,韩国为了推进产业技术开发,制定了《对先导型技术产品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制度》、《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扣除制度》以及《免征外国人员的所得税制度》。 

  2.鼓励技术创新 

  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。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,相关企业可按照其收入总额的3%~5%提取技术开发准备年金,并可将其计入成本。在提留期的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、技术培训、技术革新及研究设施等用途。 

  开发费用税收扣除与研究试验设备加速折旧。税收扣除主要针对技术及人才的开发费用。企业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、研究用材料费、国外委托教育培训费、技术研究费、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用等,可享受所得税前的税收扣除。如果税收扣除额抵扣不足,可在5~7年内逐年结转。对于企业研究试验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或税收扣除的方法。
 
  新技术开发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减免。对企业研究所、产业技术研究组以及非营利法人等单位用于新产品开发,且国内不能生产必须进口的试验研究用物品,免征特别消费税。对企业研究所不动产免征地方税。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服务人员,给予免征5年个人所得税的待遇。对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技术开发部门,进口用于科学研究或产业开发的物品,给予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措施。以上有关物品中途不能改变用途,否则将追征减免的税款。
 
  3.鼓励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 

  技术转让所得税及市场开发减免制度。根据韩国《租税特例限制法》,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范围包括: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本国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,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。对于转让给本国人所得,给予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待遇。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,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相关的行业,自其营业有收入的年度起,对其项目所得按照50%征收所得税。
 
  促进国内技术产业化的优惠<


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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